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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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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来源: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| 发布时间 2017-09-24

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州市财政局

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

 

各县、市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,市直各有关单位:

根据《社会保险法》、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》、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和《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经市政府同意,对我市生育保险待遇进行调整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

女职工,所在用人单位连续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6个月(含 6个月)以上,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。男职工所在单位为其连续参保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6个月(含 6个月)以上,其未就业配偶生育,且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的,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。

  生育保险缴费以按时足额缴费时间为准,补缴时间不计算在内;缴费中断的,以最后一次中断后开始足额缴费起计算连续缴费时间;生育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转入本市的应出具相关参保缴费证明。

二、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

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。

(一)生育医疗费用。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因怀孕、生育发生的检查费、接生费、手术费、住院费、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。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,具体标准如下:

1、顺产 3000元,剖宫产 3500元。

2、怀孕满 4个月(含 4个月)以上流产 1500元,怀孕不满 4个月流产 400元。

3、实施绝育手术 1500元,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 150元。

(二)生育津贴。女职工产假或计划生育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。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(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)计发。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再乘以产假(计划生育休假)天数计算。产假和计划生育休假天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。

三、经办管理

生育保险服务实行协议管理,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就服务价格、服务质量等进行谈判,签订服务协议。

生育医疗费支付严格执行《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、生育保险诊疗项目、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》。

规范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流程,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。

本通知自 2017年 1月 1日起执行,荆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《关于调整荆州市直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》(荆劳社医〔 2010〕1号)同时废止。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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